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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實施日期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2月28日通過,自2006年4月28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用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搬遷居民的安置工作。電力建設應貫徹切實保護耕地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企業依法使用土地和搬遷居民給予支持和協助。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項目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節約用水。

電力法中竊電的處罰標準

1、竊電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回電費,並處應收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

2.電是由電能驅動的能源。電力的發現和應用掀起了工業化的第二次高潮。成為人類歷史上18世紀以來世界三大科技革命之壹,科技從此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大規模電力系統是人類工程科學史上最重要的成就之壹,是由發電、輸電、變電、配電和用電組成的電力生產和消費系統。它通過機械能裝置將自然界的壹次能源轉化為電能,再通過輸、變、配向用戶供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六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