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權是壹個法律術語。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系統規定執行豁免制度,僅在部分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有所涉及。
現實中,由於債權人往往將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歸咎於法院,並不斷上訪糾纏,執行法院和執行法官不得不動用壹切法律強制手段最大限度地實現申請人的債權;法院對所有被執行人采取幾乎相同的執行措施,並盡最大努力將其拘留、罰款、查封和拘留。即使不能執行到位,也可以用盡手段為由告慰世人,進而獲得債權人的諒解。
然而,法院在拘留真正無法履行的債務人時,在扣押債務人賴以生存的基本物品時,在夜深人靜時伏擊被執行人時,是否考慮到了債務人的基本人權保障?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粗暴的強制執行手段侵害了債務人的基本人權,表面上保護了申請執行人的權利,但實質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無法平等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有必要建立執行豁免制度,以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現行法律對執行中豁免財產的範圍規定模糊、缺乏規定,法院對其理解不壹。那麽執行不當就導致了執行的被動局面,不能很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對執行中的免責制度進行探討,以統壹認識、準確執行,促進我國執行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