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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屬於委托人。

委托代理合同具有以下法律責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

3.無權代表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認後,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委托合同中,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壹方為受托人,其義務是代替委托人處理合同約定的有關事務。因此,委托合同的履行地應為受托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即委托法律關系中委托人的義務主要是完成委托人交辦的事務,故委托人代為處理委托事務的地點應視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專門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多項事務,也可以壹般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事務。

民法典第927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移交給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