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法醫學規定屍體解剖必須要24小時。為什麽?
法醫學規定屍體解剖必須要24小時。為什麽?
沒有硬性規定24小時後允許屍檢,原因如下:

屍體溫度:有些法醫摸屍體會覺得不舒服,而且還是熱的。更重要的是,死者家屬沒有醫學知識,相當壹部分人會以“人熱到說明沒死”為由拒絕屍檢或鬧事,說法醫把人砍死了。

滅活:如果死者死後很快被解剖,如果死者生前患有某些傳染病,這些病原體可能由於等待時間不夠而無法完全滅活。如果等待壹定時間,可以殺死大部分抵抗力弱的病原體,當然只是“大多數”。

擴展數據:

1979年9月10 (79)衛教字第1329號)

第四條用於壹般屍體解剖的無主屍體應當保存壹個月方可使用。在這壹個月內,如果發現自己的姓名地址,要及時通知失主,並在期限內前來認領。逾期未領取者,報主管機關和公安部門批準後,可進行解剖。

第五條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醫療、預防、科研、衛生行政機構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委托進行屍體解剖。

第六條進行病理解剖時,發現他殺、自殺可疑的,病理解剖單位應當報請公安局派法醫進行解剖或者由法醫和病理學家共同進行解剖。

第七條經病理或者法醫解剖的屍體,可以保留部分組織或者器官用於診斷和研究。不過原則應該是盡量保持外觀完好。如有必要損害容貌的,應取得死者家屬或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同意。

第八條病理解剖或法醫解剖,壹般應在壹個月內向委托人出具診斷報告。如果發現他的死亡是由於嚴重的傳染病,他應在確診後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當局報告。

百度百科-屍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