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轉讓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持不動產登記證、部分債權轉讓材料、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隨部分債權轉讓而轉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請最高額抵押轉移登記。
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隨部分債權轉讓壹並轉讓的,應當分別辦理下列登記:(壹)當事人約定原抵押權人和受讓人享有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辦理最高額抵押轉移登記;(2)當事人約定受讓人享有壹般抵押權,原抵押權人在扣除債權轉讓款後繼續享有最高額抵押的,應當申請辦理壹般抵押權首次登記和最高額抵押變更登記;(3)當事人約定原抵押權人不再享有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辦理最高額抵押確認登記和壹般抵押轉移登記。
最高額抵押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最高額抵押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