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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6歲的男生發生性關系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與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如果未成年人是自願的,他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妳與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無論未成年人是否願意,妳都將承擔法律責任並構成犯罪。與14歲以下的男性兒童發生性關系通常被視為猥褻兒童。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但是,如果真的早熟而隱瞞了真實年齡,行為人無法從其外貌特征真正判斷其真實年齡,且雙方自願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原則上不構成犯罪。

侮辱兒童罪的最輕處罰是5年以下監禁。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實施者的性欲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手段對包括男童、女童在內的兒童實施的猥褻行為。侮辱罪的處罰如下:1。猥褻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猥褻兒童可以是男孩也可以是女孩。如果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猥褻兒童,則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受到刑事處罰;3.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猥褻兒童壹人以上或者多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_(1);(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4)猥褻手段惡劣或有其他惡劣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