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兒童罪的最輕處罰是5年以下監禁。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實施者的性欲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手段對包括男童、女童在內的兒童實施的猥褻行為。侮辱罪的處罰如下:1。猥褻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猥褻兒童可以是男孩也可以是女孩。如果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猥褻兒童,則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受到刑事處罰;3.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猥褻兒童壹人以上或者多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_(1);(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4)猥褻手段惡劣或有其他惡劣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