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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約的有效性會發生變化?
要約的有效性為什麽會改變:abcd。

A.要約人的撤回b .要約的效力已過c .要約人的撤回d .受要約人的拒絕

1.offer無效的原因是什麽?

要約無效,即失去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不再受其約束。

要約無效的原因是: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要約不得撤銷。

民法典(自2021 1 1起生效)

第476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

三、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壹方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款的意思表示,希望對方當事人能夠接受。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壹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作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約束力。特別是在要約有效期內,要約人必須受要約內容的約束。要約發出後,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受要約人同意,不得退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壹方面,要約是要約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受要約人承諾後才能產生要約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即合同的成立);然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表示相同意思的行為,這些行為可以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

另壹方面,要約作為壹種意思表示,其約束力僅體現在“禁止反悔”上,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變更,不能直接產生創設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另壹方面,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旨在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