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哪些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1.言論自由:是公民依法通過語言表達和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問題以語言或文字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從某種意義上說,壹個國家的言論自由程度,從壹個側面反映了那個國家的民主程度。當然,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許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也是以不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寧、不損害他人人格和尊嚴為原則的。2.新聞自由:即公民依法享有通過語言表達和宣傳自己思想和觀點的自由。新聞自由是公民或社會團體依法通過圖書、報紙、廣播、電視等出版系統表達自己的思想、觀點、願望和要求的權利。它不同於言論自由,因為它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思想和觀點。言論和出版自由不是絕對的和不受限制的。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正確行使言論和出版自由。3.結社自由:即公民有依照法律為某種目的組織或加入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這是言論自由的發展和補充。所謂結社,是指公民為了某種目的或目的,依法組織或加入了壹定的社會團體。4.集會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在壹定場所聚集,研究共同關心的問題,發表意見或舉行壹定活動的自由。集會和結社是大多數人聚在壹起討論問題和表達願望的活動,但它們之間有區別。集會是暫時的聚集,結社是長期的結合,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5.遊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手持標語、旗幟等標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遊行示威,表達某種強烈的同意的自由,如慶祝、紀念、抗議、聲討等。6.示威自由:即公民有依法在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聚集,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某種抗議和憤慨情緒,表達自己的力量和決心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