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壹般民間借貸的公務員僅根據民事主體壹般原則承擔民事責任,不受處罰。只要公務員不參與企業經營或在營利性組織中擔任職務,其合法經濟行為就受到法律保護,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損害憲法權威、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黨和國家領導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四)不承擔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六)對批評、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七)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的;
(十)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或者網絡活動的;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七)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的;
(十八)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