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化生育政策。落實國家生育政策,提倡適齡結婚生育,生好孩子。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明確優化生育政策的目標,即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盡可能放開生育限制,如擴大出生登記服務範圍,明確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均可進行出生登記;取消了再生育審批,依法收養子女或者再婚的夫妻,因死亡或者殘疾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可以不經批準生育三個子女;取消處罰條款,取消對生育三個以上子女者征收社會撫養費;
2.完善支持措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等扶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撫養和教育負擔;加大對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增加產假9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30天;子女不滿三歲期間,夫妻雙方每年均給予10天育兒假,上述假期在全國基本處於較高水平;
3.保護合法權益。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期間,我們將繼續執行現有的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和幫助措施。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上述人員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綜合救助保障制度”的條款;對於患病住院的獨生子女父母,增加了“子女所在單位每年應當給予適當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工資不變”的條款。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再安排生育壹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