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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安法於7月1日頒布。
國安法於2065438年7月1日頒布。

2月22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八號公布實施《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的職責。但是,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已經難以滿足全面維護國家各領域安全的需要。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並據此廢止了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於2005年7月6日經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國家安全法的創新亮點;

壹是總體國家安全觀被確立為指導思想。《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這是新形勢下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貫穿國安法始終。

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在對傳統國家安全觀進行正確分析和科學整合的基礎上提出的,順應了我國國家安全形勢的新特點新趨勢,揭示了當代國家安全和國家安全工作的全面性、整體性、系統性,是做好新時期我國國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

二是突出人民安全為宗旨。《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的目的是人民安全。這表明人民安全和利益是國家安全的核心和國家安全活動的根本目的,體現了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安全觀和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