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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意義和影響
自然法通常是指作為宇宙秩序本身中所有法定制度基礎的基本和終極正義原則的集合,它起源於古希臘哲學。自然法具有天賦人權、人人平等和正義至上的影響。

自然法的含義自然法是壹種哲學,主張某些權利因人性中的美德而存在,是自然賦予的(傳統上是上帝或先驗來源),這些權利可以通過人類理性得到普遍理解。因為是由自然決定的,自然規律被認為是客觀的、普遍的,是獨立於人類的認識和特定國家、政治秩序、立法機關或整個社會的規律而存在的。

自然法包括三個方面:壹切對人類生命的保存有益和有害的東西;與人的本能有關的東西;引導人向善,避免無知的東西。

自然法的壹個主要觀點是關於法律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本質上是客觀規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依據,是宇宙、自然、事物、人的誌道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次,法律來源於永恒的自然性、自然性、社會性和合理性。真正的法律應該與之相壹致,特別是與理性相壹致,或者以理性為基礎,是永恒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

第三,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是實現公意和正義。

第四,法律及其概念應該與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念相壹致,自然法是人類追求正義的絕對標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