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將其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的行為。
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商業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擴展數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基本信息;
2.特許經營的內容和期限;
3.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
4、業務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5、產品或服務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6.產品或服務的推廣和廣告;
7.特許經營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8.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9.違約責任;
10,糾紛解決;
11.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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