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黨員違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組織處理。有三種主要方法來組織治療:
第壹,批評教育。適用於預備黨員有違紀行為,但違紀行為輕微的,無需延長預備期。預備期滿討論轉正問題時,黨組織經過批評教育改正錯誤的,可以按期轉正。
第二,延長準備期。適用於預備黨員,雖有違紀行為,但違紀行為輕微,仍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通過延長它的準備期,我們將繼續對它進行調查和教育。但是,籌備期的最長延長不得超過壹年。這裏的“情節輕微”,壹般應當在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情況下把握。
第三,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適用於有嚴重違紀行為的預備黨員。這裏的“情節嚴重”,壹般應當比照《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在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情形中把握。在預備期內,黨員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二,黨員違紀需要多長時間準備?
根據黨章和有關文件的規定,預備黨員延長預備期的時間不得少於半年。這是因為壹名預備黨員並不完全符合黨員條件,需要壹個過程才能轉變為真正符合黨員條件。同時,黨組織對其進行教育和檢查也需要壹段時間。如果籌備期延長不到半年,這種效果就會喪失。規定黨員預備期不能超過壹年,因為在壹年的黨員預備期內,他仍然不能正確認識自己的缺點和錯誤,不能明顯地改正自己的缺點和錯誤,這表明他還不具備黨員的基本素質,因此沒有必要繼續延長預備期。
法律依據
《中國* * *制作黨紀處分條例》
第三十四條預備黨員違反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由黨組織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