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四十九條,引渡、引渡過境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所需的文書、文件和資料,應當依照引渡條約的規定提交;沒有引渡條約或者引渡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法第二章第二節、第四節、第七節的規定提出;被請求國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照被請求國的特殊要求制作。第五十條被請求國附條件準予引渡的,在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外交部可以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政府向被請求國作出承諾。限制起訴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承諾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司法機關在追究被引渡人的刑事責任時,應受所作承諾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