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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與質權人是什麽關系?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財產稱為質押物,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享有質押物的人稱為質權人。質權人又稱質權人,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占有財產並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出質人與質權人的關系是:質權人是債權人,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可以優先受償的人;出質人是保證債務履行並將財產占有權轉移給質權人的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出質人與質權人的關系是:質權人是債權人,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可以優先受償的人;出質人是保證債務履行並將財產占有權轉移給質權人的人。質權人又稱質權人,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占有財產並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

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讓質押物,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出質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提供擔保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