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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如下:

1.國旗和旗桿的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物和周圍環境相適應。國旗的壹般刻度是《國旗法說明》中列出的五個刻度。特殊情況下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壹般尺度的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2.中國人民的國旗是中國人民的象征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3.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1)天安門廣場和新華門;

(2)中國* * *黨中央、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國* *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⑶外交部;

(四)機場、港口、車站等邊境口岸和邊防海防哨所。

4.下列機構在工作日應當升掛國旗:

(1)中共中央各部門和中國各級地方委員會* * *;

②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五)中國* * *產黨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監察委員會;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8)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

九、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

(10)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壹條

為了維護國旗尊嚴,規範國旗使用,增強公民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中國人民的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主席團頒布的《關於國旗法的說明》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