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法發【2011】第9號
第十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之日起壹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立即生效。違反禁止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
(壹)違反禁令三次以上的;
(二)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三)違反禁止令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撤銷延長數據試用期包括兩種情況:
第壹,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在宣告判決前發現有其他犯罪沒有決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判處刑罰,決定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
原判決在羈押前宣告的,羈押之日減為有期徒刑。需要註意的是,只要在緩刑考驗期內犯了新罪,即使在緩刑考驗期後發現了新罪,也應撤銷緩刑。
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這種情況下,如果撤銷緩刑,不存在數罪並罰的問題。原判刑罰宣告以前被拘留的,應當減刑。撤銷緩刑不是因為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換句話說,只有在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應撤銷緩刑。
此外,“違反法律”不包括違反刑法。如果觸犯了刑法,就是上面說的第壹種緩刑的撤銷,要與刑罰相結合,而不僅僅是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