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③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不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賠償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精神損害賠償的最新計算標準是什麽?
(壹)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輕傷,權利人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的,不予支持;
(二)公民身體健康權受到壹般傷害不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數額壹般為65438+萬元至5000元;
(三)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損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的,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壹般不少於五千元,但不超過八萬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數額壹般不低於50000元,但不超過80000元;
案件存在其他特殊侵權情形的,可以不按照上述標準確定精神撫慰金數額。
受害人本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83條
對自然人人身權益的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