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立法取得重大進展。主要表現為:①勞動法已遍及大多數國家,越來越多的國家制定了勞動法,特別是以前沒有頒布任何勞動法的亞非拉國家,相繼制定了自己的工廠法和其他勞動法;②勞動法體系正在逐步完善。在壹些國家,勞動立法的內容得到了豐富和增加。勞動合同已經從民法轉移到勞動立法的範疇。各國逐步建立了疾病、老年和殘疾保險制度,並增加了失業保險制度。從過去只規定了勞動關系的幾個主要方面,擴大到包括現代勞動法的所有方面。在許多國家,勞動部被確立為執行和監督勞動法的最高權力機構。在壹些國家,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已經擴大到各個經濟部門的雇主和工人,如交通和商業以及文化和教育部門;在勞動法的各種形式中,勞動法(如法國勞動法)已成為最高形式。
(2)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會和勞動關系立法趨於民主和反動。前壹種趨勢,如法國在人民陣線執政期間頒布的1936號法律,承認工會有權與雇主談判和締結集體合同,工人代表有權參與企業管理;後壹種趨勢,如德國、意大利和日本法西斯國家,在戰前和戰爭期間在立法上對工會和勞資糾紛實行了更嚴格的控制。
(3)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和前後,勞工立法出現了幾次大的波動。在前進時期,各國都制定了壹些法規對工人階級作出讓步;在倒退時期,各國都制定了壹些法律法規對工人階級進行不同程度的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