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撐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壹部著眼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又壹裏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都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