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條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七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必要的資金投入。鐵路運輸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按程序規範作業,盡職盡責保障運輸安全。
第八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鐵路公共安全事件、重大自然災害和火災事故、重大鐵路運輸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指揮和救援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