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等價交換的法律基礎
等價交換的法律基礎
抵押由他人歸還並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屋屬於不動產登記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屬於房產證登記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法律分析

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後,將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當事人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時,可以證明自己是不動產權屬證書上登記的物權的權利人。不動產權屬證書雖然具有證明功能,但其證明力來自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而非證書本身為產權登記。因此,不動產權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是:是不動產登記簿完成了不動產物權的公示,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內容以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依據;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簡而言之,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權屬之母,而不動產權屬證書是證明不動產登記簿內容的憑證。因此,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通過法定程序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產權歸屬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書,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書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憑證。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