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出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繳納保險,單位違反了法律,員工可以以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為由提出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3.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單位仍應繳納社保。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壹部分是單位的,壹部分是個人的。如果單位繳納,個人也應該繳納。另外,因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4.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5.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壹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限取決於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企業。
擴展數據: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幾個月沒有正常繳納社保,然後補繳這幾個月的社保。
壹般來說,當人們想買房、定居、退休等。,他們發現社保的累計繳納時間不符合享受相應待遇的要求,因此他們需要補繳前壹個月未繳納的社保,以確保他們可以享受相應的社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