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娛樂內容的生產方式趨於專業化,明星本身也有壹定的隱私來掌握決定權。公眾人物,尤其是娛樂明星,在隱私的讓渡上應該是壹致的——他們可以選擇自始至終保護個人隱私,也可以選擇自始至終對個人隱私公開。
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行為人的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事實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視為侵犯他人名譽。
未經他人同意,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發表他人隱私材料或者公開他人隱私,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以侵犯他人名譽權論處。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國情和國外相關資料,以下行為可歸為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11.未經允許公開他人的秘密。
人民網-隱私的轉讓
百度百科-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