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九條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三)對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註冊登記的,登記機關自註冊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之間變更經營者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