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a)節在下列條件下,任何證券均可以登記報告的形式向委員會登記。該報告應壹式三份,其中至少壹份應由每個發行人、其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監事或首席會計官、董事會大多數成員或行使類似職能的人員(或者,如果沒有董事會或行使類似職能的人員,則由有權管理本次發行的大多數委員會或人員)簽署,如果發行人是外國人或準州居民,則應由美國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在簽署登記報告時,所有這些人的簽名應被視為在他們有權這樣做的基礎上簽署的。當這壹權利被否認時,舉證責任應由否認這壹權利的壹方承擔。沒有簽名權的簽名將構成對本條款的違反。只有當其中指定的證券是指將要發行的證券時,註冊報告才會被視為有效。
(b)在提交註冊報告時,申請人應向證監會支付壹筆費用,該費用占擬發行證券總最高價格的萬分之二,但在任何情況下,該費用不得少於65,438+000美元。
(c)提交給委員會的註冊報告或註冊報告的修訂應在收到時被視為已經發生,但提交的註冊報告不應被視為已經發生,除非附有美國郵政匯票或銀行支付第(b)款規定的費用的支票。
(d)根據委員會規定的相關規則,必須向公眾提供任何註冊報告中包含的內容和提交的材料,並應以委員會規定的合理價格向每個申請人提供註冊報告的副本、影印件或其他材料。
(e)在本法頒布後的頭四十天內不得提交登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