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鼓勵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