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撥打110或直接前往轄區派出所;
2.向公安機關陳述被恐嚇的基本事實和過程,並提供對方的相關信息;
3.公安機關對事件及報案人提供的證據線索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將立案處理。
受到威脅的處理方法如下:
1.直接寫信給對方父母和對方指出問題的嚴重性;
2.向對方所在單位和居委會或村委會反映情況,並保留被威脅的電子郵件和短信。如果對方受到電話騷擾,可以使用電話錄音保留證據;
3、去當地派出所,帶著留存的證據,進行備案,不管警察處理與否,先要求備案;
4、通過朋友或其他關系疏通,並讓事情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受到威脅或恐嚇的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並要求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違法嫌疑人。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