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存款保險制度只針對銀行破產,與存款失蹤的問責無關。
二、存款無故消失如何追責?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誰有過錯,誰就要承擔責任。
三、在現實中,存款消失有三個原因:
1,不法分子與銀行“內鬼”合夥冒領。
2.儲戶遭遇“忽悠式”銷售,部分存款成為“保單”;
3.銀行系統有缺陷,存款因信息泄露而被盜。
四、涉及犯罪的,由罪犯承擔賠償責任。
存款丟失後,大家最關心的是能否索賠。現實中“幾乎不可能”。事實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明確指出:“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目前發行的存單內容。還包括關於銀行對存款的保管責任的規定。但是,對於如何處理欺詐性存款和丟失存款沒有具體規定。
原因是存款丟失後,很難確定是銀行、存款人還是員工負責。壹些銀行聲稱冒領者提供了存款人的姓名、開戶時間、賬號和地址,因此存款被盜的責任在於存款人泄露了個人信息。但從因果關系來看,信息泄露不能說明儲戶壹定有過錯,銀行也有可能造成儲戶信息泄露造成存款損失。
此外,根據《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監管指引》,銀行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相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款”等概念。但是,對於銷售人員的違規行為並沒有明確的處罰措施。所以儲戶想追,無從下手,無處說理。
然而,在現實中,存款的流失正在增加,這在壹定程度上表明銀行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警惕性較低,技術升級緩慢。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儲戶和銀行之間的關系是壹種儲蓄合同。儲戶在銀行有存款。如果不法分子通過系統漏洞冒充他們,除非儲戶參與,否則銀行將至少承擔部分責任。實際上,很難劃分這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