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關於試用期辭職的規定包括《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然後試用期辭職有以下程序: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簽字日期為當天,申請辭職日期為簽字日期後第四天,即走正常離職程序,工資將根據妳的出勤天數照常發放。第四天,交接手續應以書面形式完成並由雙方簽字(包括貨物交接等。).如果個人檔案在公司,您需要在第四天的同壹時間領取個人檔案(必須由公司蓋章),並暫時保存好。關於試用期辭職工資的規定:第壹,如果妳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不能扣除妳的工資,除非妳在任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任何財產損失。壹般情況下,妳在試用期辭職時應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人事部,工資將在辭職當天當面結算。第二,它將在公司的正常發薪日支付給妳。
因此,《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離職。
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試用期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