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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人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麽?
首先,變更監護人的程序只能在法院辦理。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如果是單純的請求變更撫養權,法院應該按照特別程序審理。另外,有三種情況可以變更監護人:1,現有監護人已經喪失監護能力;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職責;3.監護人死亡或失蹤。此外,有權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訴訟的主體還包括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而且必須是和孩子生活非常親近的親戚或者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之壹作為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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