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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是如何規定土地問題的?
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擴展數據

1,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特定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壹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壹部分由國家通過征收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實現。

因為中國法律禁止出售土地,所以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壹般不能轉讓。因此,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而對土地使用權的劃撥、轉讓或者確認、收回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壹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部分處置權也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地行使。

2、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是壹種特殊的民事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個別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組織才能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