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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時期的訴訟審判制度與夏商時期相比有哪些主要變化?
西周和夏商時期訴訟審判制度的主要變化:(壹)夏商時期的審判方式:多采用神判,商代還采用占蔔。

?(2)西周的訴訟審判制度?1,告訴?案件分為監獄和訴訟。監獄:相當於現代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要支付“金君”作為訴訟費;訴訟:相當於現代民事案件,當事人要支付“束矢”作為訴訟費。講述時,嚴禁向長輩講述。如果妳堅持要說,原告就會有罪。

?2.審判?(1)要求雙方出庭,席地而坐,當面對質,貴族可以派自己的大臣作為代表參加訴訟。

?(2)高度重視口供,開創“五聲聽獄訴訟”審判模式,要求法官從言、色、怒、耳、眼五個方面判斷當事人口供的真實性;

(3)允許使用酷刑,並通過發誓和發誓來確保供詞的真實性;

(4)從證據方面看,證據種類包括證言、書證、物證、檢驗結論等。,這些都很全面。

3.判決要求法官公正無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以類推,定罪附後。

4.規定司法人員的責任是五個過錯:只有官方,只有反對派,只有內部,只有貨物,只有到來。如果法官依靠權力,怨恨報復,庇護親屬,收受賄賂,並被他人要求枉法裁判,他將被追究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