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審由基層法院審理,二審應在中級法院審理;
2,壹審是中院,二審是高院;
3.壹些二審法院可以代替壹審法院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的條件是:
1,上訴的主體應該是依法享有上訴權的主體。
2.申訴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3.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4、上訴狀應提交上訴狀。
對於不符合上訴條件的上訴,人民法院將根據情況裁定駁回上訴或者責令上訴人補足相關不足。符合上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按照第二審程序處理和審理上訴案件。第壹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後,由院長或庭長指定的法官審理,所有公訴案件到庭後都必須經過這壹程序。
這壹程序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決定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是否應當開庭審理。
考試的主要方法是閱卷。審查的主要內容是起訴書中是否有指控犯罪的明確事實,是否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是否屬於我院管轄,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