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視原則是世貿組織的基本法律原則之壹。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管轄範圍內,所有成員應平等對待其他成員與貿易有關的主體和客體,包括貨物、服務、服務提供者或企業以及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或持有人。
歧視有兩種:壹種是直接歧視,壹種是間接歧視。就後者而言,有些規則、標準和做法表面上可能是中性的,但實際上是歧視性的。
非歧視原則包含了貿易關系中三個層次的要求: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互惠待遇。
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中:
(1)最惠國待遇是無條件的,它要求締約雙方在進出口方面平等對待其他締約方,不應采取歧視性待遇。
(2)國民待遇要求各締約國在任何締約國的產品進入其國內市場時,在國內稅或其他國內商業法規方面與本國產品同等對待,不應受到歧視。
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是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實現貿易自由化,擴大就業,充分利用全球資源,造福人類。為此,世界貿易組織確立了四項原則:非歧視、透明、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
這四項原則可以細分為幾項具體的基本原則,成為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協議的指導原則。世界貿易組織各種協議的主要內容都是基於這些原則,著眼於消除或限制成員國政府對國際貿易的幹預,從而調整和規範國際貿易秩序,使世界經濟和貿易的發展更加穩定和可預測。
非歧視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協定和協議中最重要的原則。在世界貿易組織中,非歧視原則主要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