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委托單位來看,壹般是由公安經偵科(大)隊受理案件後委托,或者由法院委托。從委托單位來看,壹般由司法機關遴選進入司法鑒定機構庫的司法會計鑒定所或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從委托核查的角度來看,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件的投資金額、損失金額和資金去向,詐騙案件的資金去向,職務侵占罪案件的資金去向,非法經營案件和偽造案件的存貨金額和交易金額,欺詐性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件的資金去向,內幕交易案件的股票收斂交易資金等各類經濟案件。從委托方式看,職務侵占案件壹般從初查階段或更早開始委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案件壹般在立案後開始委托,開庭後提出新的鑒定要求。
司法會計鑒定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範圍。實踐中,法務會計鑒定壹般在以下情況下提出:1。在踏勘過程中,踏勘人員無法說明相關會計信息;2.計算犯罪數額時,需要會計原則和方法;3.偵察人員對相關會計材料證明的案件事實有不同意見的;4.案情復雜,涉及大量會計信息;5.被告提出了正當的司法會計鑒定申請;6.被告要求司法會計鑒定的正當理由;7.其他需要司法會計鑒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