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應當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試行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以下情況應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待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而無故離開醫院;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將傷者送至醫院,但在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自己的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他們是強行離開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