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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在企業做業務嗎?
律師可以在企業執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兼職律師管理辦法補充規定(試行)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八條和司法部現行規定可以兼職律師的人員,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通過全國律師資格統壹考試,試用期滿,各省司法廳(局)批準, 自治區、直轄市,並報司法部備案擔任兼職律師。

二、兼職律師每年必須到指定的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下同)履行職責60個工作日。

各地法律顧問處應填寫有關兼職律師工作的統壹表格(略),並歸入其業務檔案,供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年終檢查。

對於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兼職律師,法律顧問室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作出停止其兼職律師工作的決定。法律顧問室應當收回其律師工作證,並上交發證機關。

三、兼職律師的工作是由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本人不得私自受理案件;不得私自收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兼職律師,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執業資格。

四、兼職律師申報法律顧問每年註冊壹次,未經註冊,不得指派。

五、本補充規定發布前的文件如與本補充規定相抵觸,按本補充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