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是人民警察不允許的?
1.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參加罷工;
2.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3、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4.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的;
5.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6.勒索、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7.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打人的;
8、違法處罰或收取費用的;
9、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10,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受雇於任何個人或組織;
11,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12,其他違法違紀問題。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警察是不允許隨意搜查的。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不能隨意搜身,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有權搜身。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訊問的規定》第七條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進行訊問和檢查。未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現場盤問、檢查前,必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八條
對有犯罪嫌疑的人,經當場訊問查證不能排除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帶至公安機關繼續訊問: (壹)被害人、證人指控或者指認他犯罪的;(二)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有犯罪行為的;(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嫌疑而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