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停車標誌,禁止在機動車道內停車;
2.禁止在路口、橋梁50米範圍內停放車輛;
3.上述設施外距離公交車站、消防栓、消防隊、醫院30米範圍內禁止停放車輛;
4.禁止車輛雙排、左側、水平或逆向停放;
5.人行道只允許在設置的停車泊位內停車,禁止在停車泊位外停車;
6.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人行橫道和施工路段禁止停車。
如何處罰違章停車?
1,違章停車可能只會受到警告的處罰。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行為,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2.被警告後不立即駛離,拒不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將被罰款;
3.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4.因拖移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和施工工地上禁止停車;
(二)在距上述地點50米範圍內的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和路段禁止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靠前,不得開啟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車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