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壹個16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如果雙方都願意,不算數。犯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14周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在壹些國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與未滿法定年齡的人發生性關系,無論他們是否願意,該罪行都成立。其法理是,未滿法定年齡的男女沒有足夠的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並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他們實際上同意了他人,該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其他人仍然需要根據罪行受到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滿十四周歲奸淫幼女的,從重處罰。婦女與人通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邪惡的婦女;
婦女,通奸;
(三)公共場所的女性;
(四)兩人以上;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