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能提供車輛來歷證明(稅務機關出具的發票)、符合國家標準但未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作出簡易處罰決定,處50元罰款。拒不罰款的,依法扣留車輛。
2.持有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扣12分,罰款200元。無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予以拘留。
3.當事人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載人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道路客運汽車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但按規定免費的兒童除外。客滿時,按規定免費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2、貨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離開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搭載1至5名臨時工;貨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桿時,不得載人;
3.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乘坐摩托車後座,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