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類型的勞動關系:
(1)國有和集體企業。這類企業的組織包括管理部門、黨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包括經理和廠長在內的管理人員是國家雇員,因此他們享有與工人壹樣的加入工會的權利。(2)私營企業。在這裏,員工和企業之間的關系完全由合同來維持。工會率不高,尤其是面對目前中國的勞動力買方市場,資方擁有絕對的議價權。在壹些中小型私營企業中,員工的利益、就業安全和提高待遇的要求沒有得到監管和保障。甚至壹些私營企業以家族管理為主導,家長式權威使勞動關系不僅復雜和難以確定,而且難以實現員工的利益和保護。(3)外資企業。外資企業有兩種類型:壹種是中歐和中美合資或獨資企業。他們與工會、黨支部和中方管理人員形成了統壹戰線,企業管理層和工人之間的關系不是對立的。即使工人不滿意,他們也經常把矛頭指向中國經理,因為他們不稱職、腐敗或任人唯親。第二,東亞和東南亞國家投資的企業,那裏的工人工資很低,工作條件相對較差,事故頻繁發生,勞資沖突頻繁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勞資關系有明確規定,勞資關系是指勞動者與所在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的關系。《勞動法》從法律角度確立和調整勞動關系,是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關系的法律規範。勞資關系表現為雇員與雇主之間的沖突與合作,其進壹步內涵還包括雇傭關系中爭奪價格和權力的理論、技術和制度。它不僅涉及工人、工會和雇主,還直接或間接涉及政府和各類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