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於施工的,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成招標項目所使用的簡歷、業績和機械設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分包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