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監獄法》第40條,囚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會見其親屬和監護人。犯罪分子壹般壹個月見面1次,每次半小時到壹小時。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
2.需要見面的罪犯,每個月寄信的時候都要要求見面。中隊幹警會帶著信發見面通知,見面對象按照指定日期來監獄見面。原則上,罪犯會見的對象是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嶽父母、祖父母、叔伯姑姨、本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
二、來訪應具備下列條件:
1,主體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現在全國各地普遍的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參觀監獄,因為參觀監獄可以給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記錄條件。參觀監獄時,監獄需要以下文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普遍的做法是不需要第二個證明。
3.時間條件。這壹條件規定,只能在指定的探監日進行探監。但目前的做法壹般是,除了法定節假日,其余時間都可以參觀。
但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如果想探親,可以咨詢當地監獄的具體情況。壹般來說,探監時,要在規定時間持相應證件,由符合條件的人探視,否則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