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野生動物受國家保護。國際上對野生動物的定義是指未經人工飼養而生活在自然環境中的各種動物。學術界普遍認為,生活在自然自由狀態或來自自然自由狀態的各種動物盡管被馴化的時間很短,但並沒有進化和變異。野生動物的概念定義為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該領域學者對野生動物生物學的定義完全不同,這顯然縮小了野生動物的覆蓋範圍。環境法專家學者常紀文教授認為,野生動物壹般可以定義為生活在森林、草原等自然環境中的動物,也包括用於科學研究或展覽但未經馴化的動物。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因自身原因或受人類活動或自然災害影響而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物種,如大熊貓、白虎等。從廣義上講,瀕危動物壹般指珍貴、瀕危或稀有的野生動物。瀕危動物是絕對的,也是相對的。絕對意味著瀕危動物的野生種群數量在很長壹段時間內都很少,並且有滅絕的危險。相對性是指某些瀕危動物野生種群的絕對數量不算太少,但與同類別的其他動物物種相比很少;或者壹些瀕危動物在某些地區有大量的野生種群,但在整個分布區的野生種群數量很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