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壹方25%以上的股份,或雙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方25%以上的股份。如果壹方通過中間人向另壹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壹方向中間人持有的股份超過25%,則壹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應按照中間人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2)壹方與另壹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的貸款資金占壹方實收資本的50%以上,或壹方貸款資金總額的65,438+00%以上由另壹方擔保(獨立金融機構除外)。
(3)壹方超過半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高級董事會成員由另壹方任命,或雙方超過半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高級董事會成員由第三方任命。
(4)壹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壹方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壹方高級董事會成員同時擔任另壹方的高級董事會成員。
(5)壹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在另壹方提供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其他特許權的情況下才能正常進行。
(6)壹方的采購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壹方控制。
(七)壹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受另壹方控制。
(8)壹方對另壹方的生產、經營和交易具有實質性控制,或者雙方具有其他相關利益,包括雖然未達到本條第(1)項中的持股比例,但壹方與另壹方的主要股東享有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庭和親屬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該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