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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認定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依據如下:

1、無證或者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

2、個人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

3.當個人非法進入關閉和廢棄的礦井挖掘或盜竊設備和設施時,就會發生人身傷害或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後會構成犯罪的行為有哪些?

1,謊報或隱瞞事故;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的;

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後逃逸。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緊急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