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意在表明,以這種方式理解的獨立包括自我完善和相互限制自由的思想範疇。以這種方式設置問題不僅可以將問題提出來,還可以為他提供資源,為政治生活中最令人困惑的特征提供原則性的解釋。那些認為只要需要就可以通過使用政治權利來獲得有益結果的人根本看不到有必要在他們周圍劃定壹條原則界限。康德哲學對自由的承諾需要在原則上加以解釋,因為這些權利,即通過授權政府機構和官員做出約束每個人的決定來取代個人獨立判斷的權力,以及強制執行上述決定的權力,似乎與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自由設定自己的目標的概念相矛盾。正如康德意圖表明的那樣,上述權利的存在不僅應當與個人自由相壹致,而且也是個人自由事實上所需要的。
康德分三步闡述了獨立的概念。他首先表明,最簡單的獨立關系形式是人與人之間的適度互動。他稱之為每個人都擁有的“人類固有的權利”,因為它不需要任何法案來確立。此外,人們擁有這項權利僅僅是因為他們有能力設定自己的目標。然而,這種形式的獨立性是不完整的,需要加以擴展,以考慮到它除了自己的權利外,還可能有權處理其他事務。這些權利應屬於私權範疇,並包括在其他傳統司法類別中,如羅馬私法和財產、合同和地位關系法,這些法律管轄對貨物的權利、他人履行的權利以及特殊情況下他人的權利。上述司法範疇為互動的人之間的獨立性概念提供了完整的規範,但仍需進壹步擴展,以考慮到人與人之間可能產生的糾紛。可能的爭議和權利導致了公共權利的概念,這需要通過建立壹個具有立法、執法和司法部門的國家來解決。